先給答案:核心就四樣——所有權狀正本、身分證、印鑑章、印鑑證明。其餘的(稅單、貸款清償資料、管委會文件)多半由代書在過戶流程中陸續蒐集,不用一開始備齊。
過戶與報稅,各要什麼
過戶: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狀正本、身分證正本、印鑑章、印鑑證明。有貸款再加原銀行的清償與塗銷資料,社區大樓通常還要管理費繳清證明。依《土地法》第 73 條,移轉登記應自訂立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,逾期每滿一個月罰登記費一倍,最高二十倍。
報稅:土地增值稅由代書在過戶前申報;房地合一稅要你自己報——依財政部規定,須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 30 日內辦理,不論賺賠都要報,並附兩次買賣契約與成本憑證。
最常來不及的三件事
① 印鑑證明只有一年效期。依《土地登記規則》第 41 條第 10 款,要「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」的才算數,抽屜裡那張三年前的不能用。它又只能回戶籍地申請——戶籍在外縣市,內政部有四種替代措施可免附: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、設置土地登記印鑑、地政士簽證,或公證認證。不必請假跑一趟。
② 想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,戶籍要在「簽約買賣前」就辦妥。這條沒有補救空間,簽約後才遷就用不上。另有出售前一年內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要件;用一生一次還是一生一屋,賣之前先算。
③ 當年買房的契約與單據,現在就去翻出來。房地合一稅課的是實際價差,成本愈高稅愈低。提不出成本證明,國稅局會改用取得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加公告土地現值、按物價指數調整核定——這數字通常比你當年實際買價低不少,帳面獲利被放大,稅就變多。
文件清單誰都查得到,沒人提醒你的是「什麼時候該弄好」。最可惜的情況是價格談妥了、屋主也滿意,簽完約才發現戶籍沒遷、優惠用不上——那筆錢就進不了口袋了。決定要賣的那天就該把這三件事確認完,不是等買方出現才處理。
在七期,助哥不賣房子,賣判斷。